根據消基會調查,不少部落格寫產品心得,疑似置入性行銷,應該予以規範,才不致損害消費者權益。網路購物紛爭不斷,公平會是該管管了。
企業代言以名人為主,藉高知名度和民間影響力,達到行銷之目的,部落格是其中之一。名人代言商品,一旦收取金錢或報酬,和業主產生對價關係,就必須負擔責任,不能以「經驗分享」或「廣告代言」說詞,企圖瞞混過關。
日前有名人代言被罰鍰,就是對產品屬性不清楚,誇大不實效果,經相關單位查證,有誤導民眾的疑慮,才會遭受處分。民眾視名人為偶像,衍生信賴的心理,主動掏錢購買,一旦產品發生問題,代言者不能逃避刑責。
科技日新月異,網路無遠弗屆,廠商看準商機,部落客成了代言翹楚,高人氣代表高買氣,只要宣傳得宜,商品賣得嚇嚇叫,靠網路起家的阿X乾麵即為一例。
有人在部落格推薦食物、商品、民宿或觀光景點,不論親身經驗、道聽塗說或個人觀點,不須依循電視、報章等舊有模式,成為另類的傳布管道。
新人類揪團採購,資訊多參考網路建議,部落客若仗持超高人氣,接受廠商招待或試用,做出不實見證,獲取網友信任,收受高額報酬,消費者成為受害者,一旦發生糾紛,部落客難辭其咎。
去年立院通過公平交易法修正條文,素人薦證廣告不實收受報酬者,應付報酬十倍範圍內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會表示,罰款與否最重要的關鍵,在於是否收受報酬,雖然網路難以查證,總會產生遏阻作用,盼網路族心生警惕。奉勸部落客不為利誘,真實為文推薦,若違背良心寫假見證,因小失大划不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