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護妳】 收養關係等同親生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201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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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麗與阿政結婚二十年,阿政曾有過一段婚姻並育有一女嘉嘉,而前妻目前負債累累。阿麗與阿政結婚後,六歲的嘉嘉,一直由阿麗帶大,但並未辦理收養,直到目前嘉嘉已二十六歲。阿政於五年前過世,現阿麗欲辦理收養,阿麗想問若收養嘉嘉,嘉嘉和生母的關係是否就沒了,若將來生母過世,不論是財產或債務是否都將與嘉嘉無關?

袁秀慧律師詳解:

收養之效力,我國民法第一○七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本案例中,如果阿麗收養嘉嘉後,則嘉嘉與生母間因血親關係而生之權利義務,依法就會停止,亦即,「母女關係」依法所應享有或負擔之全部權利義務都將變更為存在於阿麗及嘉嘉之間。因此,除非將來阿麗與嘉嘉有合意終止收養關係,否則只要收養關係存續,即使將來嘉嘉的生母過世,因嘉嘉並非生母之子女,不具有被繼承人之資格,因此生母的財產或債務都與嘉嘉無關。

附帶一提的是,在成年人的收養程序中,因為被收養者已經成年,依法對於本生父母應付扶養等義務,為避免有刻意利用收養制度免除義務,因此法律上,也會考量是否有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或是收養會造成本生父母的不利,有這些情形時,法院就不會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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