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 搬出國際公約 修法理由牽強

李俊慷(高雄/自由業 |2012.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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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是吾等國民皆歡喜接受一事;但何以政府會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來提出「僅訂有佛陀誕辰紀念日、道教節,有違反上開公約之虞」,此舉令人貽笑四方!

如果政府執意將佛誕節刪除,是否也會考慮將十二月二十五日之行憲紀念日一併檢討?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時任國民政府主席的蔣中正在廣播講話中提到「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就是耶穌降生一九四七年的耶誕節,將是我們中華民國和全體人民統一獨立平等自由新生機運肇始的一天。我們新憲法特點,就是它保證要把基督教理的基本要素,即個人的尊嚴和自由,普遍的給予我們全國的同胞。……我願我們全國同胞,憑著信仰和虔誠,共同一致,努力前進。」這意味著什麼?是國民政府刻意將中華民國憲法生效的日期安排在十二月二十五日耶誕節當天!如果按照內政部的邏輯,是否行憲紀念日安排在十二月二十五日更為嚴重且直接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因為蔣中正直接就把他個人的信仰凌駕在憲法之上,且希望全民與其同好,無視於人民的信仰自由!政府是否也應重新檢視此紀念日存在的必要性?

佛誕節早已與我們人民的文化、風俗融合在一起。不管神道教者或佛教徒,莫不歡喜有著為佛陀紀念的日子。我們的國家在世界上,能繼續為人稱道的事已愈來愈少,但我們各宗教,尤其是佛教積極入世、普濟眾生的作為,卻是讓許多國家大嘆不如,且想積極學習的。與對岸比較,我們最大的優勢就是文化及宗教的發展,如果政府連一個佛誕節也容不下,那還要談什麼發展?與人競爭,連自己的長處都不重視,豈不是棄帥保車!

希望政府能重新檢討,佛誕節萬不可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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