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十二日內政部發布消息,基於宗教平等、信仰自由,「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修正後,現行的佛陀誕辰紀念日、道教節將不列於國定紀念日。乍看這則新聞,令人感到非常錯愕,而且時值全台灣豪雨成災、民眾慘遭活埋、傷亡頻傳之際,讓人有一種不祥之感。
內政部引喻失義
內政部民政司煞有介事地,除了引用《憲法》第十三條之外,還搬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作為刪除「國定紀念日」的理由,不但引喻失義,而且貽笑大方。放眼世界各國,且不論美國與加拿大,就以歐洲為例,至少有三十四個國家將耶誕節立為「國定假日」(national holiday)。
內政部民政司引用《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認為基於「宗教平等」與「信仰自由」的原則,立「佛陀誕辰紀念日」與「道教節」有違反《憲法》之虞。我們想要問的是,難道只有我們的《憲法》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而歐美各國的《憲法》都沒有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如果歐美各國也都有如此的《憲法》規定,那麼他們立耶誕節為「國定假日」,有影響到他們任何一位國民的「宗教平等」與「信仰自由」嗎?
如果按照內政部民政司的說法與理由,那麼歐美各國全都違反了《憲法》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由此可見《憲法》與所謂的「國際公約」並不妨礙歐美各國立「耶誕節」,泰國、緬甸、斯里蘭卡立「衛塞節」,以及各回教國家立回教節日為「國定假日」的憲政與立法事實。也由此可見,世界各國將宗教紀念日立為「國定假日」,並不是基於《憲法》與「國際公約」層次的法律考量,而是基於人文與歷史傳統層次的文化傳承與關懷。
內政部民政司長黃麗馨表示,目前於我國國內傳教的宗教達二十七種以上,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僅訂有「佛陀誕辰紀念日」、「道教節」,有違「宗教平等」與「信仰自由」原則,此說充分暴露出其「見樹不見林」的文化盲點。「宗教平等」與「信仰自由」的真正精神,在於尊重且不干預每一位國民的宗教選擇或不選擇的自由,但是並不表示所有的宗教,在各個國家的歷史文化傳統中所延續積奠的影響,都是「一致」或「平等」的。
自古以來,「儒、道、佛」號稱「三教」或「三家」,不論我們信仰與否,早已成為我們文化血脈中不可分割的精神內涵,也是我們文化呼吸中的主要養分,有道是「家家阿彌陀,戶戶觀世音」,這已經是淵遠流長的文化現象了。黃司長所說的這二十七種宗教之中,有不少是「新興宗教」,我們當然尊重他們,但是歷史文化傳承的深淺不同,不能以一句「宗教平等」就一刀切為齊頭式的假平等。
就法論法,內政部違反憲政程序
當初「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為國定紀念日的立法,是由於民情積聚在心已久,經過佛教界向政府要求後,終於在一九九九年獲得二百零七位立法委員連署,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由前總統李登輝正式對外宣布國定佛誕節。經由這樣慎重訂定的國定節日,內政部作為政府的重要部會,即使要翻案也必須透過憲政程序,依法循序辦理,豈能以一紙公文就推翻既定的立法,豈不是行政權凌駕在立法權之上,而製造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間的矛盾與對立?
這是內政部的當務之急嗎?
內政部在此時此刻提出此案,是因為有別的宗教抗議嗎?或是要幫另外一個宗教平反?有如此的急迫性與必要性嗎?我們百思不得其解。
值此國事如麻,內有大學生連續自殺,全台水患,外有美牛叩關等內憂外患之際,政府正需要擴大宗教安定人心力量的時候,卻在這個當下,由職司國計民生的內政部提出如此非當務之急、無關國計民生、又極為草率的翻案之舉,一方面嚴重地傷害了廣大佛教徒與道教徒的情感,另一方面則充分暴露出政府的重要部會不知輕重緩急,抓不住施政的重點,不解民間疾苦之所在。我們實在很擔心,馬總統的民調支持度又要繼續下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