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護妳】 大陸配偶想離婚 孩子怎麼辦?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201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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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美自大陸嫁來台灣兩年,尚未領有身分證,生完小孩後,帶著小孩返回大陸做月子,休養半年後,攜子返回台灣與先生共同生活。先生因工作壓力大,常無故對美美發脾氣,甚而對美美施以肢體及言語暴力。美美曾求助「一一三」,現美美欲與先生離婚,但放不下小孩,美美想知道如其未有身分證,是否可爭取小孩監護權?而如美美離婚返回大陸後,是否就無法與小孩見面?

涂秀蕊律師詳解:

一、「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大陸配偶已許可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於申請依親居留原因消失時(譬如依親對象死亡或離婚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然如有「離婚後經確定判決取得、離婚後十日內經協議取得其在台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或於「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之情形,例外不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二、依上述規定,足見現行法令於大陸配偶離婚時,縱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仍得經由判決離婚或協議離婚取得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或負擔(即擔任監護人),且如係因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縱未取得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仍得繼續居留台灣。因此,案例中之大陸配偶美美於未取得身分證之前,仍有機會在協議離婚或判決離婚的場合,爭取小孩監護權。如係因家庭暴力而判決離婚,不論有無取得小孩監護權,亦得繼續居留台灣。

三、又,未任監護權之一方,依法對子女有會面交往權(或稱探視權),得由雙方於離婚協議書,約明未任監護權之一方具體可行之探視方式或時間;如無法達成協議,亦得由法院於酌定監護人時,一併酌定未任監護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因此,案例中,若美美未取得小孩監護權且無法繼續居留台灣時,依法仍有子女探視權,得依法院酌定或依離婚協議書約定方式行使探視權。其返回大陸後,仍得以探親等名義申請來台探視未成年子女,與小孩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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