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某男子日前酒駕擦撞他人機車,員警到場處理時,他脫掉上衣揮拳毆擊,致警員後腦勺及眼部受傷。男子請來議員到場關切,但因妨害公務事證明確,警員依法將男子移送偵辦。
事後,警所長官接到該名議員來電,要求辦案警員去「認識」議員,令人匪夷所思。
該議員澄清,因接獲鄉親通知才到現場,也算是一種服務。他很尊重員警執行公務,只是當天他在警所待了三個多小時,竟沒人出來打招呼,連杯白開水也沒有,服務態度有待改進。但對於男子毆擊執勤警員一事,則避而不談。
筆者認為,議員為民服務,本是職責之一,但應堅守服務分際,斷不能「越權」欺壓依法執勤的公務員。議員到車禍現場,不積極協助勸導酒駕男子接受處理,對男子怒罵及揮拳妨害公務,未盡力制止,均不應該。至於警所服務不周,議員自得循正常管道提出改善建議,屬另一個問題。
令人遺憾的是,警員所屬長官,不但未「據理力爭」,反而聽從議員恣意使喚,指示警員面對無謂壓力,除自我貶低公僕的基本尊嚴,還嚴重打擊基層員警士氣。
為避免類此情形一再發生,影響人民對於警政執法的信賴,主管機關應拿出魄力,擬定明確措施,讓員警可以對無理的要求,勇敢大聲說不,同時讓民代知難而退。
亞秀(台北市/家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