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違法﹖ 默許失主查他人包

馬勳運 |201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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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北市一位婦人搭乘公車,發現錢包掉了,要求公車司機封車,找來警察要求協助。警察來了之後,該名婦人要求同車乘客的包包打開給她檢查,警察默許此「違法行為」。

許多人因怕麻煩,雖然不願意,還是打開包包給該名婦人檢查,結果一無所獲,浪費乘客時間。

小時候,在法院工作的父親就曾告訴我,若非「現行犯」,即便警察也不得因辦案,而接觸我們的身體或財物,若是要求協助可回絕。

憲法保障國民的基本人身安全與自由,在未經當事人同意情況下,不得侵犯其隱私或私有財產。就好比說有鄰居遭竊,警察不能因為鄰居說某家人可能偷了他的東西,就默許被偷竊者,未經當事人許可,進入他所指控者的家裡搜查。

雖然警局事後緩頰,有人拍下事發經過,當時被搜包的人,其實是可以向值勤員警和要求搜包的婦人提告,至少宣布「保留法律追訴權」。

近年來有些警察辦案,有「欺善怕惡」之嫌,發現不懂法律的民眾,就端出警察權威,暗示對方配合,若發現對方深諳法律,就睜一眼閉一眼。甚至對情有可原的微罪,堅持移送法辦,結果大多是不起訴處分,徒增檢調單位工作量。

對違法執勤的員警提告,是要求國家認真整頓警察執法風紀,切莫默許警察在灰色邊緣遊蕩。

警察權威很大,像之前某員警借搜身之名,對某未成年女子猥褻,事發後警局僅以性騷擾移送,最後檢察官改以強制猥褻追究,要求法官從重量刑,「殺雞儆猴」要求員警辦案必須嚴守分際,人民的基本人權,警察不能跨越。

無論警察還是商家,除非是現行犯當場被逮,否則沒有一個人可在未經同意下,碰觸你的身體或要求查看你的隱私、財物。

除非每個國民都了解,否則類似警察默許民眾要求搜查他人包包的荒謬事件,還會繼續發生。


馬勳運(台北市/文字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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