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台北公車司機最怕「跌倒姐」,她兩年內在公車上跌倒四次,向客運公司求償一百六十萬元。因此,客運公司還特別製作海報,提醒員工載到跌倒姐,一定要小心確保行車安全,只要她一上車,公車就要慢速前進,以防她再度跌倒。
筆者認為,公車司機如依規定時速在四十公里以內行駛,就不會有此糾紛發生。每逢假日出遊,筆者多半搭公車轉捷運,經常發現公車司機遇到空曠路段,或稍不注意就超過時速四十公里,即使聽到公車裝設的速限警示鈴聲響起,也照樣超速不理,有時還造成站立的人站不穩。而且,有老人家剛上車,公車司機沒有在起步時減緩速度,讓老人家走到座位前穩坐下來。
會發生「跌倒姐」事件,司機不去檢討速限是否超速,反而張貼告示,提醒載到此人,必須小心;這跟闖紅燈遭警察取締,還罵員警不該抓他的例子類似,根本是本末倒置的作法。照規定速限行駛,就不用怕「跌倒姐」。
黃瑞麟(新北市/媒體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