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配父母來台 最長半年

 |2012.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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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外籍配偶父母來台探親,目前只能申請一個月簽證。經新移民團體爭取,內政部移民署昨天表示,未來懷孕外配的父母,可來台三個月,可展延一次,但每年最多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天。

新移民等團體三月底前往總統府參加「總統與公民團體每月一會」座談時,曾向馬英九總統反映,外籍配偶父母來台探親,目前只能申請一個月簽證。對此,移民署和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研商,決議延長外籍配偶父母停留簽證期間。

移民署指出,核發原則為未懷孕的外籍配偶父母,駐外館處可核發停留期限九十天,且不可延期簽證時間;已懷孕外配,若申請簽證時附有預產期證明文件,父母停留期限同為九十天,但停留簽證可延期。

移民署表示,懷孕外配父母親,只要檢附證明,原本入境停留期限九十天後可再向停留地服務站申請延期九十天;原則上,每年在台停留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天,若父母親有違規紀錄時,將不予核發或限縮簽證停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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