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實施環境教育 法部、監院上榜

 |201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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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環境教育法去年六月五日上路,明訂全國公務員及高中以下學生,每年應參加四小時的環境教育。新制上路半年,環保署調查發現,全國七千三百二十八個應實施環境教育的機關學校,百分之九十七已依法實施,但法務部、監察院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中央單位,卻帶頭違法未實施。

環保署昨天把違反環教法名單函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出「限期辦理通知書」,限令四月三十日前完成環教法規定,逾期未辦理,將罰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違法機關的主管和負責環保人員,還要接受一至八小時的環境講習,屆時可能出現院長、部長、校長同堂接受講習的場面。

環境教育法第十九條,明訂各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中以下各級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超過五成的財團法人,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全體員工、教師、學生也應每年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並完成網路申報。由於環教法去年六月五日才實施,環保署將去年環教時數減為三小時。

環保署規定,違反環教法有三種:未訂定一○一年環教計畫、未申報一百年環教成果、有申報成果但未達全體員工參與。環保署統計,違反環教法三項規定的單位,包括法務部、衛生署、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漁業署、民航局飛航服務總台等。職掌公務人員監察糾舉的監察院,也違反兩項環教法規定,未對所有員工辦理三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也未申報一百年執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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