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為改善少子女化問題,進而鼓勵公務人員結婚生子,考試院研議放寬公務員請婚假、育嬰留職停薪相關規定,如婚假放寬於婚後兩至三個月休畢、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用人機關不得拒絕、育嬰留職停薪復職當年度即可按比例享有年假、育嬰留職停薪復職當年度累計達六個月以上,照樣有考績與獎金、休假放寬以小時為單位計算等。
向來行事作風保守的考試院有此創新想法,個人除支持外,也提出意見供參考。首先,報載考試院成立專案小組研議相關問題解決因應之道,是基於某些公家機關因業務繁忙,導致公務員晚婚、不婚率偏高及生育率偏低等,似把所有的問題推到「業務繁忙」身上,但筆者認為,業務繁忙不是主要的問題,以此為由顯然不宜。
其次,婚假宜放寬在婚後三個月內休畢,既然要讓「新人有較大彈性安排假期,或到國外好好休息」,就宜朝「於結婚後三個月內休畢」方向調整,才是較具人性化的思考與作為。
再者,考試院擬以公務員育嬰留職停薪復職當年度,即可按比例享有休假,且復職當年度工作累計達半年以上即有考績與獎金,筆者認為,不應僅限於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其他因故留職停薪人員,也應一體適用。
此外,休假不宜放寬以小時為單位。依現行規定,公務員事、病假,甚至加班補休均得以「小時」為單位申請,公務員運用已足夠,如再將休假改以小時為單位計算,只會使管控部門疲於奔命,且不符合休假旨意。
最後,改革不宜造成勞工的不平等。考試院擬議的相關改革調整,對公務員而言,當然是利多,但數百萬勞工卻沒有如此優遇,將造成獨厚公務員的印象,是勞工的另一個不平等,是以相關單位應考慮研議也放寬勞工的婚假、育嬰假等,避免社會觀感不好。
竹科(竹縣竹北/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