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生兒男女性別比例嚴重失衡(一○九比一百,世界第三高),衛生署為避免性別失衡,規定除非基於醫學理由,產前檢查報告不得記載性別,並禁止醫師以任何形式透露性別。
禁令公布後,有人叫好(不用承擔家族得生男的壓力等),有人批判太超過(想替孩子準備用品都不知道從何著手,及長輩想知道等),婦產科醫學會也表示,衛生署認為不告知胎兒性別,可改善男女嬰失衡,就應宣導,民眾接受了,醫師就執行,而非強加責任在醫師身上,製造醫病緊張。
從公共政策的角度而言,衛生署作法是對的,畢竟目前新生兒男女比例失衡情況嚴重,不過,試圖藉由制度扭轉民間風俗時,作法上應該婉轉而有彈性,而且要顧及民眾的心情。
不過,公允來說,衛生署的規定有些霸道,而且不准記載、透露胎兒也有矯枉過正之虞;其次,以台灣人「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聰明來看,衛生署的禁令只會讓許多想知道性別的家長,走非法管道了解胎兒性別而已,實際功效不大。
個人認為,應該是在法律規定可墮胎的期限(懷孕滿二十四周)前,非基於醫學理由不得告之性別,滿二十四周不得合法墮胎後,就可以告訴新生兒父母。
此外,其他像針對新生兒父母或祖父母的性別教育,應列為新生兒衛教的一環,因為依目前社會情況,實際照養及出主意的很多是祖父母,將祖父母納入新生兒衛教系統是務實的作法,透過教育來使有重男輕女觀念的長輩,扭正觀念,才是根治新生兒性別失衡的好方法。
李品文(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