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食品回收 衛署擬修法把關

 |201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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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為避免類似知名食品「乖乖」、翁財記的過期食品流入市面再度重演,衛生署最近研擬「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規定業者對於該回收、銷毀的產品需提報執行計畫與進度,若業者造假不實,最重可處廢止營業或工廠登記證。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食品組長蔡淑貞指出,根據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零售賣場如果販售過期食品,即違反該法第十一條,除必須立即下架之外,業者還會被新台幣三萬到十五萬元罰鍰;如果業者私自竄改食品製造及有效期限,則涉嫌詐欺以及偽造文書。

衛生署研擬「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要求責任廠商在執行回收行動前,應提具回收計畫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報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可執行銷毀行動,且必要時提報中央主管機關,責任廠商還要定期回報回收銷毀進度並供查核。

衛署也已通令各縣市衛生局,加強稽查夜市、傳統市場等地,是否還有過期食品在市面流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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