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人代言出包 賠償有上限

 |201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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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公平會通過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未來對於網路廣告主或是想從事薦證、代言的素人,將有更明確的依據。此外,公平法此次修法中,對於素人代言應負起的民事連帶賠償責任,明定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收受報酬的十倍。公平會發言人孫立群表示,這對於素人從事薦證或代言將是更大的保障。

孫立群指出,此次公平法第二十一條修訂,對於素人代言有新規定,第一部分是公平會對於素人薦證,只問是否涉及不實廣告?素人是否同時也是廣告主?是否和廣告主故意共同有不實廣告的行為?這部分和過去處理類似事件的原則並沒有改變。

未來素人若因薦證不實廣告而引發民事求償官司,他所應連帶求償的罰金不得超過收受報酬的十倍,例如他當初收受廣告主一萬元的報酬,則在民事求償罰金不得超過十萬。不過孫立群強調,素人若並未收錢,雖在民事求償部分不能罰,但並未影響到公平交易法中廣告不實的條款,仍可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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