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都選舉後,部分原有縣市教師團體,因整合失敗各自為政,為搶頭香顯示業績,最近行文各校,要求協商團體協約。筆者以學校行政人員立場,針對協約內容略表淺見。
常言道十年樹木百年樹人,可見教師分量之重,是以在擬訂團體協約時,筆者期勉工作守則應以高標自許。
首先是出勤時間。依規定公教人員每天須上班八小時,兼導師者因須照料學生,較難渾水摸魚,科任教師則不然,有多少人上完課後仍留在學校,大家心知肚明,筆者甚至聽聞有人事單位欲訂定查勤規則,校長卻說這年頭誰敢查老師勤,令人感嘆不已,所以,出勤要求應列入團體協約。
其次是考績甲等設限。依現狀除非犯滔天大罪,否則縱使引起輿論訾議、可列為不適任教師者,考績列甲等者比比皆是,甚至學校打為乙等,投訴至「師師相護」的申訴評議委員會,未獲平反者如鳳毛麟角,或許論者以為,要教師工會自定甲等上限,無異癡人說夢,但筆者認為,若願這麼自我要求者,必能獲大眾尊重。
此外,巧取的言行舉止應受考評。舉例來說,由於留職停薪應以學期為單位的規定已廢除,導致有愈來愈多的教師,申請留職停薪至寒暑假前夕,等拿到寒暑假薪津後,又繼續留職停薪,但少有校方據理力斥,這是應明文避免的行為。
總之,教師身教重於言教,若不能以高標準的協約自我規範,卻希望大家尊師重道,恐是緣木求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