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防過勞致生職業病 雇主要罰

 |201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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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社福暨衛生環境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文,除將法案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並將適用範圍由原先的指定行業擴大到所有工作者,且新增「防過勞條款」與「六輕條款」,以保障勞工的安全。

職安法此次修法是二十年來最大幅度修正,因應產業結構改發,勞工面臨過勞、精神壓力等新興職業病,引進歐美先進國家許多對勞工作業環境及身心健康維護概念,課以雇主更多責任。

原本職安法適用對象只限營造業、製造業等指定行業,適用人數約六百七十萬人,修正案擴大至「所有工作者」,未來除了公務員外,幾乎所有就業者都適用。括計程車司機、攤販等、派遣工以、實習生、職訓學員等。

「防過勞條款」部分,新法草案要求雇主對輪班、夜班等高危險群,應採取預防過勞措施,若勞工因此發生職業病,雇主可處罰三萬至三十萬元。雇主要對勞工實施健康檢查,若健檢發現異常,如發生高血壓等心血管疾病,醫生評估不適原有工作,應變更工作場所、內容或縮短工時,否則可罰三萬至十五萬元。

新法也增訂「六輕條款」,針對石化業等高危險行業除了現行事前檢查、事後監督機制外,運轉期間必須定期提出風險評估報告,未落實改善者可要求停工,違者負責人及行為人可處一年以下期徒刑;若未提風險報告或評估報告未過,應則立即停工,違者負責人及行為人處三年以下徒刑。

勞委會表示,未來對高危險行業原則上將要求三至五年就要提出風險報告,其中如六輕屬於特殊高危險製程,可能有腐蝕等問題,則要求每三年就要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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