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淑婷與阿志結婚七年。五年前,淑婷與同事自強因工作關係而逐漸熟識,之後墜入愛河,並有親密行為產生,淑婷因此懷孕,沒想到自強自此失去連絡。淑婷不知如何是好,只好將實情告訴阿志,結果阿志選擇原諒淑婷,並與淑婷一同養育此小孩,一家人過著和樂的生活。但最近,自強突然出現在淑婷面前,並要求淑婷讓小孩認祖歸宗,不然就要提告爭取小孩,淑婷想問自強有此權利爭取小孩嗎?
秀蕊律師詳解:
我國民法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案例中淑婷與阿志結婚已七年,淑婷係在「五年前」與同事自強有親密行為,並且因此懷孕,顯見小孩出生在淑婷與阿志婚姻關係存續中,因此小孩被推定為係淑婷與阿志的婚生子女。
其次,我國民法規定,有關婚生子女之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兩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兩年內為之(民法第一○六三條參照)。換句話說,案例中淑婷、阿志、小孩本身都有提起否認之訴之權利,然而立法上為了平衡取得血統真實及身分安定性,對於否認之訴設有除斥期間限制,亦即,夫、妻必須於知悉時起兩年內提起;至於子女方面,考慮其思慮未周或不知如何行使權利,允許如於未成年知悉,仍得於成年後兩年內提起;或於子女知悉其為非婚生子女之時起兩年內提起。
案例中,淑婷係在「五年前」與同事自強有親密行為,阿志選擇原諒淑婷,並與淑婷一同養育此小孩,兩人知悉子女為非婚生子女,均早已超過兩年,只剩孩子得於知悉其為非婚生子女之時起兩年內提起否認之訴。另外,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七一號判例明白指出「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在未經否認子女勝訴判決確定以前,在法律上仍屬婚生子女,自無許與生母有通姦事實之男子出面認領,或許受婚生推定之子女起訴確認其與該有通姦事實之男子間有親子關係存在之餘地。」因此,自強在未經否認子女之訴確定前,是無法爭取小孩認祖歸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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