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超商咖啡漲價,公平會認為是聯合行為開罰,但沒有要求降價,理由是,公平會罰的是聯合行為,價格應回歸市場機制,並說沒有管制物價的權責。
我對這種說法無法苟同,公平會更是自相矛盾,因既然認定違法才重罰,那為何開罰後漲價就合理化、變成合法?況且若罰錢就可了事、漲價就可合法,無疑是助長廠商漲價。
公平交易法明定「公平交易委員對於違反本法規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以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命其停止、改正或採必要措施,並按次連續處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顯示不但有罰則,並賦予公部門權力,但執行者卻推諉、不敢勇於任事,如果只是用罰款對民眾交代,卻不敢得罪財團,並舉世界各國作法搪塞,這樣的公平會所為何事?
蔡木章(台中市/醫院營養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