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研擬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草案,短期補習班不得招收未滿六歲的兒童,被行政院退回再議。
為保障兒童利益,一九八九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簽約國應對負責照顧與保護兒童之機構、服務部門與設施,特別在安全與保健方面,及該等機關內工作人數與資格是否合適,且是否合乎有權監督機構所訂標準,作嚴格要求」。
現行短期補習班設立標準,僅依成人標準規定,室內空間每人一點二平方公尺,沒有室外空間的要求,因而空間狹小,不符合幼童所需,加上師資不必認證,教材、教法也沒規範,樓層不受限制、尤其師生比例更是懸殊。
而且,目前短期補習班招收未滿六歲幼兒,實施集體授課的填鴨補習教育,對幼兒的學前教育學習、身心發展與安全都不利,違反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
至於少部分學者的「未滿六歲兒童,肌肉發展未成熟,學寫字是戕害發育」論點,不宜成為禁止幼兒到短期補習班補習的理由。年齡像把巨尺,不但衡量誰可以做,也區隔行為的對與錯,這種以年齡丈量幼兒學習內容的標準,極可能忽略幼兒探索「書寫」的自發性動機和行為,也會讓成熟度較高的幼兒,因缺乏適切的引導,形成不良書寫習慣。
再者,補教業者反對修正案,認為違反憲法的受教權和家長選擇權,個人以為,修正草案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且與憲法的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權保障沒有牴觸,亦無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工作權的意旨。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及多數學者與明理家長都贊成修法,認為這樣才能改變家長擔心孩子輸在起跑點的迷思,及保障幼兒安全。
可是,目前幼兒托育機制不足,要加班的家長就會把孩子送到補習班「補習兼安親」,政府應盡速建立完善的托育機制,讓家長不用擔心孩子的照顧問題,也可提高生育率。
此外,教育部禁止的是幼兒補習教育,並沒有禁止幼兒的幼稚、才藝與家庭式等學習教育,教育部也應對這些幼兒學習教育立法或修法,配套解決補教業者的問題。
蔡本源(台北市
/前內政部兒童局組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