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崙法律會客室--懷孕婦女工作權受保障

劉昌崙 |2006.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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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懷頭一胎的小美害喜嚴重,但又因經濟壓力不希望放棄目前的工作,他打算跟老闆協調懷孕期間的工作,又擔心老闆會要求他離職,究竟法律有無相關規定可以幫助職業婦女呢?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婦女,於晚上十點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另外,根據勞基法第五十一條,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的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因此,小美不但可以拒絕老闆深夜加班的要求,如果公司有較輕鬆的工作時,還可以向老闆聲請改調工作內容,依法老闆不得拒絕,更不能調降小美的薪水。

倘若小美因為懷孕期間身體不適,醫生認為有必要請假安胎時,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十二月廿八日台八三勞動三字第一二一一九七號函釋,女性員工因懷孕不適需要安胎者,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請病假,如有不足,再依同規則第五條規定辦理。亦即小美懷孕期間可向公司請病假休養,倘若病假已超過三十天,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另外,若小美希望以彈性工作時間的方式,配合懷孕的生理狀況,有無法規依據?在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雖有規定,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下列二款事項之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時不得請求報酬;調整工作時間。然而該法條卻沒有設立處罰雇主之行政罰鍰,對於違反的雇主無法達到成效。所以最好的解決方式還是建議小美先和老闆溝通協商,並取得諒解。
  【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劉昌崙律師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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