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不明罪 擴大適用範圍

陳忠賢 |201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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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立法院昨天三讀修正通過「貪汙治罪條例」部分條文,擴大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犯罪主體範圍,凡公務員涉及假借職務進行犯罪行為,當其財產增加與收入不相當時,應說明其財產來源,否則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公務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涉嫌犯罪時,如果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示不相當的情況,有義務說明財產來源。

修正前的條文規定,檢察官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間,增加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條文修正後改為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公務員說明財產來源。

三讀通過的新條文指出,涉嫌犯罪的公務員若無正當理由不說明或說明不實者,從原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的罰金,提高到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的罰金。

修正前規定只有公務員涉犯貪汙罪,才需要說明財產來源,三讀通過的新條文規定,未來公務員如果涉犯瀆職罪、圖利性交罪、包庇賭博罪、組織犯罪、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藥事法等相關規定時,或是「其他假藉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所犯之罪」,都有義務說明財產來源。

立委謝國樑表示,財產來源不明罪以香港的規定最為嚴格,這次修法朝向香港的標準,較過去稍微嚴格,但是還沒有香港的規定嚴格,相關修法給予公務員更嚴格的標準,相信對政府的防貪、肅貪是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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