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屋斡旋金 擬訂上限1%

 |20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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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全台約有七成房屋買賣是經由房仲成交的,但房仲業者收取買房斡旋金爭議頻傳,內政部初步研擬,斡旋金的上限不得超過房價的百分之一,對於何時返還等權利義務,也將有更明確規範,希望年底前能得出共識。

房仲業者說,若買方要和屋主談斡旋價格,通常有「要約書」與「斡旋單」兩種選項,兩者效果一樣,但通常會要求買方出斡旋金,政府目前對此並無規範,造成部分房仲亂喊價,甚至喊到房價十分之一。

監察院日前為此糾正內政部,並要求檢討。內政部初步規畫,法規上無「斡旋金」的名詞,會以「保證金」的方式稱之;將來消費者準備談價時,委託承購契約書上同樣有要約書與「支付保證金」兩種選項,保證金不得超過房價的百分之一,保證金何時轉為訂金、何時該返還、買方反悔的沒入等權利義務,也會明確規定。

房仲公會全聯會理事長李同榮表示,斡旋金明文化可減少糾紛,樂見其成,但上限可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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