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初審通過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未來對向廠商收取報酬的部落客或「職業素人」,若有廣告或代言不實,須付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最高要賠償收取報酬的十倍。
部落客對此幾乎一面倒的反對,最大理由是「報酬」收取的認定標準模糊,實務上判定有困難,甚至有人直言,管愈多愈不利。
但反對的聲音都忽略了部落客不實代言,或假分享真代言的情況的確存在,部落客要政府不要管,卻又無法遏止此類現象,只想享受權利,卻不想盡義務,也是一種偏頗。
筆者以為,判斷是否為廣告代言的標準之一,在於廠商與部落客間是否有明確的「對價關係」。
判斷對價關係不難,只要查部落客與廠商間的金錢往來,即可清楚,如明確收取費用或免費使用產品,無論在文章中有無明確告訴讀者是廠商贊助的廣告文,只要涉嫌廣告不實,都應被納入考量,部落客不能以個人主觀判斷、體質等因素作為開脫理由。
如果沒有明確對價關係,自然不受約束,這部分如果涉嫌不實,廠商應會向撰文的部落客提告求償。
此外,部落格的收費廣告代言不實,除了誇大產品效果,還必須重視是否背信與欺瞞,例如,明明是收費的廣告文章,卻假裝是自己購買撰寫的心得文。
我認為,修法後罰鍰、賠償款的壓力,應能使部落客對開箱文、心得文、試用文與廣告代言文作明確分類,為文推薦產品也會更注意產品的風險與危害部分,進而保障消費者權益。
總的來說,公平法立法是因廠商與消費者間的資訊不對稱,以法令保障消費者權益,當然應規範部落客的收費廣告代言,若規範有不足之處,未來可透過實務判例,或執行狀況再修正,不過,在大型部落格明顯成為廠商廣告宣傳媒介的時代,要政府眼睜睜看著違法情事,卻不規範,就未免說不過去了。
zen(台北市/部落格版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