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法修正 若涉聯合行為重罰 攸關消費權益 民眾應聲援三讀過 並擴及其他商業違法行為
國內三大乳品業者涉及鮮乳聯合漲價,公平會日前已開罰,媒體也以產業成本利潤結構證明業者賺很大,但業者不打算調回原價,雖然超商含奶咖啡是否也涉及聯合漲價,公平會尚未完成調查,但立委對此已作出反應,初審通過被稱為「咖啡條款」的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大幅提高「聯合行為」罰鍰上限,最高可處該產品前一年度銷售金額的十分之一。

筆者樂見修法能初審通過,雖然有廠商說,被罰營業額的十分之一,那公司就不用做了,台灣沒有幾家企業營業淨利率會超過一成,但仍希望能通過三讀完成修法。
因為,透過不當甚至違法手段賺取利潤,本來就該重罰,令業者警惕,也就是要罰到公司做不下去,才會讓不敢為所欲為。
舉個最常見的例子,台灣的勞動環境(如非法責任制等)遲遲無法改善,就是因勞委會每次只能對違法廠商開罰兩至三十萬元,而年營收動輒上百億元的企業財團,以惡質勞動環境一天所省下的人事成本,就超過百萬元,當然不怕被罰。
因此,我認為,民眾應該去函去電要求選區的立委,支持修正的「咖啡條款」,還可加碼要求立委,將台灣常見的商業違法不當得利情況挑出來,修改罰則,除了惡質勞動環境的罰鍰,應該改變計算方式,其他像空汙法等,也都該大幅加重罰鍰,讓業者害怕,才能杜絕多年無法解決的問題。
過去因酒醉駕車肇事不斷,因而修法規定車禍致死,必須以被害人平均餘命的工作所得,計算賠償金額,以大幅調高罰責遏止,商業犯罪對企業的掏空、對環境的破壞、對消費者與勞工的剝削,雖然不是直接的暴力傷害,但也都是惡行重大的犯罪,法律應該考慮商業活動對當代社會的巨大影響,必須跟上時代腳步,應好好檢討修正,找出更好的阻絕辦法,防堵鑽法律漏洞。
罰則輕是對犯罪行為的姑息與放縱,立委應負起監督商業違法行為、保護人民權益的責任,制定更嚴格的法律。
真維(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