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臨歐債危機愈演愈烈、美日中的消費市場衰退,以製造業出口為主的台灣,又有廠商要實施無薪假,目前已有三家公司通報勞委會將放無薪假。
雖然勞委會表示,只要有通報,就會前往調查無薪假實施狀況,並表示,雇主不能單方面決定是否放無薪假,必須與勞工協商,雙方取得共識後,才准放無薪假。
但筆者認為,勞委會不能把裁決、審核無薪假的標準,交給勞資雙方協議,畢竟勞方為了保住工作,誰敢不同意資方的無薪假方案?
筆者認為,無薪假實施與否,除了資方必須取得勞方同意外,勞委會等相關單位,也應查核打算實施無薪假的企業營收、獲利與股價狀況,如果是因景氣衰退嚴重衝擊獲利,造成嚴重虧損、可能危及營運的公司,在資方與勞方取得共識後,可准許放無薪假。
如果企業明顯還有利潤,只是訂單減少想要縮編產能,而不想負擔正式員工薪資,選擇放無薪假以降低營運成本的公司,勞委會應嚴重關切,並鼓勵企業以特休、榮譽假、有薪假、在職進修等來因應產能下降後,員工多出來的時間。
勞委會絕對不能允許公司營運不到危急存亡之秋,甚至還有盈餘的企業主、大股東,為了保住股價或利潤,就以放無薪假降低人事成本,如此是將企業經營風險轉嫁給勞工,不顧勞工的死活。
盈餘私人化而虧損外部化(甚至由全民買單)是不能被允許的,否則只會助長企業對勞工用過即丟的錯誤觀念。
勞委會應該負起審核企業實施無薪假的最後一道防線,若認定企業不到實施標準時,縱然勞資雙方達成協議,也應該強力介入,要求企業以其他方式安置人力,不能讓無薪假變成變相減薪,甚至由政府拿納稅人的錢,補貼被放無薪假勞工的收入短缺。
吳辛放(台北市/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