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鈞和月梅結婚三年多,育有一子,婚後發現雙方生活習慣及價值觀有很大的差異,但為了小孩,威鈞和月梅仍願意繼續共同生活,以給孩子一個健全的家。二年之後,威鈞和月梅認為一同生活只會勉強對方按照自己的生活方式,造成彼此的困擾,決議先分居一陣子,讓彼此想清楚此段婚姻是否有持續下去的必要,想詢問如要寫分居協議,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秀蕊律師詳解:
按婚姻是以夫妻互信、互愛、共同追求圓滿和諧生活為目的而設立,故我國民法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然而,如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則可不負同居之義務,譬如夫妻之一方遭受不堪同居虐待之嚴重家庭暴力,或因服役或在外地工作等。
夫妻可否自行協議免除同居義務,即一般俗稱之協議分居呢?實務上認為,由於現代社會生活愈趨複雜,如不違背婚姻共同生活的本質,夫妻約定一時分居,而非永久或長期間之分居,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情形下,承認分居協議之有效性。
簽訂分居協議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分居協議僅是夫妻雙方約定於短期間免除夫妻同居義務,不能約定無限期分居,故分居協議宜載明清楚分居期間。
二、分居協議並未消滅婚姻關係,因此夫妻間仍互負貞操義務,任何一方不得與婚外第三人發生性關係,否則仍係觸犯刑法通姦罪。
三、分居期間,由於子女無法與父母共同生活,故應約明清楚子女之監護方式、扶養費用之分擔及支付方式,未任監護之一方探視子女之方式。
四、分居協議不影響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故夫妻之一方如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譬如重病、身心障礙致無法工作,另一方仍負有扶養義務。簽訂分居協議時,可先行洽商扶養費用支付方式。
五、於雙方未約定夫妻財產制,適用法定財產制之情形下,婚後財產均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計算範圍,分居期間亦然,因此如果兩人希望夫妻個人財產各自獨立,互不干涉,可考慮辦理分別財產制,先行清算夫妻剩餘財產。
分居期間,雙方可以實際體驗各自獨立生活狀況,或許會珍惜兩人共同生活的優點,慎重評估兩人婚姻存在的價值及必要,但分居愈久,兩人關係有可能愈淡薄。威鈞和月梅在選擇分居前,或許也可以考慮求助專業的「婚姻輔導」,先釐清兩人對婚姻的期望及需求,嘗試改善婚姻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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