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醫遊說立法 8立委判重刑

 |201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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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蔡煌瑯等八名現、前任立委,被控收受牙醫師公會賄款推動立法,一審都獲判無罪,但高院二審逆轉,認定給款與法案有對價關係,為賄賂,並非政治獻金,昨天依貪汙罪改判有罪,蔡煌瑯被判八年徒刑。

特偵組民國九十七年起訴本案時,指控牙醫師公會為推動《國民口腔健康促進法》立法,並將口腔疾病納入健保,行賄八名第五屆立委,包括蔡煌瑯、趙永清、張蔡美、邱創良、楊富美、廖本煙、李明憲、李鎮楠及蔡煌瑯胞兄蔡朝正都被起訴。

一審時,法院認為該法案有利國民健康,立法院朝野無重大爭議,法案條文沒有讓牙醫團體獲取不當利益,且立委推動立法,與收取牙醫團體的錢,沒有具體證據顯示有收賄對價,判所有被告無罪。

高院改判結果,蔡煌瑯兄弟共同收賄三百五十萬元,被判刑八年,褫奪公權五年;收受百萬元的趙永清、張蔡美、邱創良、李明憲,改判七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收受五十萬元的李鎮楠、楊富美,被判七年二月,褫奪公權三年。前立委廖本煙除收受五十萬元,因出具不實簽收單,另涉偽造文書罪,改判七年三月,褫奪公權三年,並連帶追繳不法所得,貪汙部分仍可上訴。

改判關鍵在於,一審合議庭認為,法案有利國民健康,也沒有讓牙醫全聯會獲得不正利益;但高院合議庭認為,不管法案是否有利國民健康,只要收款與法案有對價關係,就為法所不許。

高院合議庭痛批,被告推動法案雖有利國民健康,但立委為領有國家俸祿的公務員,推動法案本是應為之事,自不得就執行職務行為另行額外漁利,若不予處罰,日後任何民代或公務員都可毫不避諱,公然向服務對象收賄。

合議庭指出,涉案立委在執行職務時,與全聯會先行期約,或直接收受金錢,不僅目無法紀、官箴蕩然無存,有資力者公然以「贊助費」、「政治獻金」名義遊說立委,使公務員僅為有資力者服務,且須以金錢為代價的風氣,無資力者永遠無法達成目的,非國家之福。

蔡煌瑯說,此案有五十多個朝野立委遭到調查,卻只起訴綠營立委,陪襯性地起訴一兩個泛藍立委,可見這是選擇性辦案、司法追殺,必上訴到底。

由於蔡煌瑯、趙永清與廖本煙均獲民進黨提名參選下屆立委,民進黨發言人林俊憲說,依黨內公職人員提名條例,判刑確定才影響提名資格,目前三人提名資格不受影響。

本案涉及政治獻金爭議,內政部長江宜樺表示,正蒐集資料,有意聽取外界看法,研修《政治獻金法》。有關候選人設政治獻金專戶是否有意吸金、詐財,何時應停止政獻專戶,都應審慎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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