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間百年筆陣-- 觀察台灣傳媒12年

馮建三(政大新聞系教授) |201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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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媒觀)成立以來,適巧是「傳播」作為一種權利的意識,蓬勃發展於產業秩序翻轉、行政主管單位變動頻仍、立法與司法及監察機關介入傳播事務相對積極的年代。

媒觀在一九九九年九月掛牌。當時,主導台灣傳媒秩序的兩報(《中國時報》、《聯合報》)三台(台視、中視與華視)格局已經明顯變化。在《蘋果日報》入台(二○○三年)前,它們已經不是主流媒體。二○○二年,有線與衛星電視系統的廣告收入是一百九十七億,三台加上民視是八十一億;《自由時報》是四十點八億,中時與聯合是三十八點九億與三十四億(三報閱讀比例,依序約為百分二十二、十一與十一)。

與此同時,有關傳播的法案,立法院創制或修訂數十次,遠多於先前五十年傳播相關法案的總和。這些法案是檔案法(一九九九年底,修一次)、電影法創設後的首次修訂(二○○一,後又修四次)、國家機密保護法(二○○三)、政府資訊公開法(二○○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二○○五,修一次)、無線與有線及衛星俗稱廣電三法的六次條文增刪、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二○○六)、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二○○七—○八)的功敗垂成、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二○○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二○一○)、公共電視法的四度修訂、文化部組織法(二○一一)。

監察院介入傳播事務至少四起,又以委員黃煌雄、黃勤鎮聯合完成的《我國影音媒體政策及其執行績效總體檢》為里程碑,標誌了現階段政治人對於傳媒環境的興革見解,所能上達的高度。傳媒報導與評論有時涉及民刑法的隱私與誹謗問題,以致就有司法介入的空間,此外,「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成為大法官釋憲會議解釋文及意見書的關鍵詞,一九九九年以前只有兩案,其後高達十件,包括最近(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的六八九號釋憲文。記者雖不能免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相繩,但不僅全職記者,釋憲文也首次論及,一般人(因此自然包括近年來我們稱為公民記者的人)亦包括在內,只要其跟追採訪是因為「公益」等四項原則與六種正當情境,就不受前法約束。

到二十一世紀,傳媒改革的市民活動也進入新的階段。若說九○年代是特定訴求(退報)或單項行動(電波開放),現在則是走向了組織化。其中有些存續短暫,如無線電視民主化聯盟。另有些試圖綿延求存並擴充,如媒體改造學社、卓越新聞基金會,以及媒觀,特別是管中祥的六年董事長任內,開拓深廣。二○○五入夏,衛星電視換照審議風波後,許多社團感同身受,遂有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的成立。

對照於傳媒業界、立法、司法與監察權及民眾傳播權意識的湧動,行政權以另一種方式湧動:負責研擬傳播政策的新聞局長從一九九九至二○一一的十二年間,合計有十四位。久任其職雖然也可能尸位素餐,但席不及暖注定不能從長計議,措施、規畫與政策,就不可能醞釀,看見成果。

相當明顯,市民傳播社團(包括更具針對性質的「與媒體對抗」及「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的成軍,雖然象徵傳播權利意識的增長,卻在行政權「屹立不搖」的怠惰慣性中,還在尋覓生根落實的土壤。媒觀見證了台灣傳媒秩序翻天覆地的變動,長日不盡,媒觀還要繼續觀察、紀錄與分析,發掘、培力、培育與串連更多志同道合的人,導引民氣對於傳媒的批評、不滿與願景,使之成為對於政治系統的有效壓力,從而研擬全面的、周延的、具有前瞻意義的傳播政策,讓傳媒得以自尊自重,服務社會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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