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護妳】夫妻分手 不得追討聘金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201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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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雲與小福結婚後,小福露出嗜酒如命的本性,一周至少三次飲酒聚會,每次回家都喝得醉醺醺的,薪水也幾乎拿去買酒。小雲為此很困擾,希望小福能戒酒,但始終無效,在一年前兩人離婚了,但小福卻時常打電話騷擾小雲,要求歸還結婚時的聘金。請問離婚後,聘金需要歸還男方嗎?

桂梅君律師詳解:

按「聘金乃一種贈與,除附有解除條件之贈與,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贈與人得依民法第一七九條之規定,請求受贈人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不得以此為因判決離婚所受之損害,而依民法第一○五六條第一項請求賠償」,最高法院五○年台上字第三五一號有判例可供參照。

所謂附有解除條件之贈與,即是在給聘金時說明如果有某某情況發生,聘金就不送,要收回的意思。一般在結婚時,男方送聘金給女方,一般是贈給女方的意思,很少在當時會說明如果離婚時要把聘金還回男方,所以夫妻離婚後,一方是不可以向他方討回聘金的。

當然,如果是騙婚而詐取聘金的狀況,嗣後婚姻被撤銷或認定無效時,聘金自應要返還給他方,但這屬另一種狀況,本案中小福無法要求小雲退還結婚時給的聘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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