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前在辦理澳洲當代畫展時,看到當地的畫家,以毛利文化作為引子時,就有一種於心有戚戚焉的感受,因為台灣多元文化的環境,不也可以將原住民、閩南、客家或更明確的中原文化融為一體,成為有國際性(荷蘭、英國、日本文化亦曾滲在其間)且具特色的「台灣文化」?
之後,得便到歐美洽公的歷程中,受到當年駐英代表戴瑞明先生的熱心引導,在他繁忙的工作中,撥空帶我在深夜三點鐘前往英國文化中心、歌劇院、現代劇場參觀,雖然不得其門而入,但得到「文化產業」的訊息,自其開始,只是沒能參與更多的實務經驗,只在且看且思之中,回到工作的崗位尋找更確切的「文創產」意涵。
也由於自台北市立美術館舉辦過著名展覽(如羅丹雕塑展),將衍生品公諸於大眾時,所受歡迎的程度,其中為購買衍生品得排隊近一小時的等待,使我想起大都會、MoMA的博物館商店排隊的情形,才理解作為文化象徵的博物館,是否就是文創產的重要基地?
本人調任國立歷史博物館時,由於它有歷史背景,館內設有員工福利委員會的組織,對外營運則以「文化服務處」對應,頗有「國際博物館商店」性質,因此參照國際慣例與營運的辦法,在周經理建議之下,開始在合法合理的行銷中,將非營利事業進行「文化產業」的實務,在幾位前任館長設置的餐飲休閒處與機場商店,改變為以博物館「文化服務」作為優質品牌的要求,一方面符合「國際博物館商店」(MSA)的規章,另一方面作為館務行銷的管道。其效益在十年之間,由原有的營業額提高了近二十倍之多,不僅提升員工的服務品質,也使館務推展有實際的經費挹注,且符合博物館非營利事業的公益性前提。
基於上述原因,本人一直關心「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不論從文建會開始倡導到文創產政策訂定,或作為教育功能的藝術大學,都是值得再三思考與計畫的工程。除了閱讀相關來自國內外有關「文化創意產業」的文獻,並參考國內環境,在一次次文創產研討會中,總覺得「實務」更具有行動力與吸引力。其中政策面引導執行面、國際觀相對於國內條件,是否能將「文化創意產業」的範疇與意涵,有更明確的說法,以引發產業工程的建置?在這一趨力下,不論作為兩岸「文創產」為議題的討論,或是國際間學者的文件報告,本人認為理論多於實務、理想多於現象。
從各項統計資料,文創產的實施對於該國或地區產業有顯著的提升,但如何釐清文創產的具體方針,或許更能發掘蓬勃的文創產值,以及無形精神價值,則是每位文創產同道均得投入更多的研究與實施的方向。
台灣文創產在政策的推展之下,明確標示十五項加一項的內容,並在創意與競爭中歸納了環境的優勢,其中包括政府的決心、優秀的文創產人才、多元文化的融合、創新與專利的發明、行銷能力、華人市場為前導(顧客來源),以及民主自由與世界同步等等相關條件,都為文創產開啟實踐的大門,加上國際資訊與技術的優勢,作為文創產的推展力量,將是台灣實力的展現與希望。
作為長期藝術創作的工作者,發現「文化創意產業」的意涵,重點在「文化」與「產業」間的聯結,應該在藝術表現作為「創意」的加值上。換言之,以藝術創造與方法,促進產業的升級以提高產值的品質與呈現,那麼「文化」的範圍便成為文創產的內容。它不僅承受人類生活的廣義文化,更作為藝術表現的專業文化。尤其後者作為「文化」之用時,更得從前者作為文化之「體」的選擇。因此,除了一般性被列項為文創產範圍外,是否可以以生活中文化產值加以體悟,使文創產有更大的施展能量,則是本文無意間寫出的感想,或說是有獻曝之虞,卻不失對於文化工作者尊敬的立場。
當然,書名為《詠物成金──文化創意產業析論》的訂定,就文體而言,乃在於學理與實務之間的筆記有根據也有實例(數字因時空可能有變易)。除了就文創產大範圍中,列舉庶民、宗教、農業、博物館文化作為初探外,有論者以為觀光文化、運動文化等等亦得一併討論,但經緯萬端取其一縷,僅提個人管見就教社會賢達,也是真實不虛的表白,還待來日再行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