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法務部將修正民法「繼承」編規定,若子女惡意不扶養父母,將喪失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法務部指出,這是基於人性化的考量。
目前民法規定,當子女故意致父母死亡,以欺騙或脅迫方法讓父母變更或撤回遺囑,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父母的遺囑,或對父母有重大侮辱、虐待,父母表示不讓子女繼承時,子女將喪失繼承權。
官員指出,現行喪失繼承權的規定,都是子女以積極手段對父母產生危害,或改變遺囑,不包括消極的不扶養行為在內。
但隨著社會的演變,父母子女關係已逐漸產生變化。例如去年一月,立法院通過民法及刑法修正案,使受家暴或性侵等被害人,可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且不構成遺棄罪。
官員表示,父母家暴、性侵子女,子女可請求免除、減輕扶養義務,相對而言,當子女惡意不扶養父母時,也將喪失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