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為提高器官捐贈意願,衛生署醫事處擬修訂《器官分配原則》,曾捐過肝、腎,簽署過器捐同意書,或親屬死後捐贈器官者,未來需要時就能排在受捐優先順位名單中。
為擴大器官來源,衛生署也將在年底前研訂末期病患的「無心跳器官捐贈作業指引」。除了中風、意外所引起的腦死患者可以捐贈器官外,一般末期患者也能捐贈器官。
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最新資料顯示,國內共七千三百三十六人等待器官移植,其中以腎臟患者五千五百四十二人最多,其次為肝臟一千零四十四人、眼角膜五百七十四人、心臟一百三十一人等,由於為數眾多,需透過一套計分系統來排定優先順序。衛生署醫事處處長石崇良指出,未來《器官分配原則》修訂後,第一順位就是曾捐過肝臟、腎臟的人。
石崇良指出,只要是捐贈過腎、肝等器官,如需心臟、肺臟、腎、肝等器官移植,都可加重計分,取得器官移植的優先權。不管年齡等其他因素,只要有合適器官,就能立刻接受器官移植手術。其次是親屬死亡後曾捐過器官者。第三則是曾經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著。
石崇良強調,台灣每年活體捐贈肝臟、腎臟的案例差不多二百例,希望《器官分配原則》修訂後,可提高活體及屍體器官捐贈的數量。
至於「無心跳器官捐贈作業指引」,石崇良指出,大部分呼吸衰竭患者,肺臟功能受損,但腎臟可能沒壞掉,只要在心跳停止後,立即裝上葉克膜,維持血流,就能保存可用的器官。
移植醫學會理事長李伯璋指出,他相當贊成無心跳器官捐贈,只要末期患者有意願捐贈器官,可在自然安詳死亡後,捐出器官,造福其他患者。
不過,振興醫院心臟中心主任魏崢則認為,需有嚴格條文規範,例如要在心跳停止多久,才可摘取器官;如果故意讓患者心跳停止,製造死亡,就等於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