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司法院構思「人民觀審」制度雛形出爐,最重可判死刑、無期徒刑的重大刑案,將由五位民眾加入觀審,與三位法官共同審判;觀審員須就被告有罪無罪的認定、法律適用、量刑陳述意見,法官如不接受,應在判決中說明,但仍以法官的決定為判決結果。
司法院長賴浩敏裁示在立法院下個會期提出《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希望明年一月在士林、嘉義地方法院試辦,再決定是否全面推行。
司法院經過半年多的研議,認為人民觀審並不違憲,適用對象為最重可判死刑、無期徒刑的案件,如刑法的殺人、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強盜致死、擄人勒贖、製造販賣第一級毒品、運送販賣槍砲等,必要時可擴大適用的案件類型。
觀審員在法官解釋法律的前提下,就被告有罪與否、法律適用、刑期表示意見。觀審員陳述意見後,由法官另行討論,如果法官多數認為被告有罪,不管觀審員多數意見如何,應再和觀審員討論刑期。無論觀審員的多數意見和判決結論是否相同,判決書都須記載,並記載為什麼不採納觀審員意見的理由。
觀審員日薪約三千元,另可領旅費,據研擬中的觀審條例規定,觀審員須年滿二十三歲,有高中職以上的學歷,且非法律專業人士,行政、立法機關的重要成員也排除在外。
此外,曾被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現因案遭起訴、羈押者。而和本案的被告、告訴人、告發人、被害人有關者,都不能當觀審員,以免審判不公之疑。
司法院指出,法院可先將符合觀審資格的觀審員列冊,遇案由法官、檢察官、被告「面試」後選出觀審員,無理由不出席「面試」,或未據實回答者,會被處行政罰;被選中若無正當理由不履行,除遭解聘,也會被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