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國道電子收費系統(ETC)昨天再度出現重大轉折,遠通電收大股東遠東集團決定將百分之五十五持股,全數無條件捐贈給政府。由於事出突然,且涉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交通部高公局緊急召集律師團隊研議,徹底了解遠東集團捐贈持股的適法性,再決定是否接受。
遠通電收公司昨天召開記者會,由副董事長李冠軍代表遠東集團負責人徐旭東宣布上述決定,在此之前,包括政府與遠通其他三大股東精業、神通、東元都不知情。
李冠軍說,遠東集團投資遠通電收的金額是十四億元,所有持股捐給政府後,徐旭東與遠東集團會徹底退出ETC相關事業,遠通電收將由政府與東元、精業、神通組成;遠東持股捐給政府後,要由政府決定遠通的下一步怎麼走。
李冠軍指出,遠通擁有成熟的技術,只要新股東同意,「當然」會繼續參與第二階段甄審。他認為,遠東的決定等於替政府解套,擺脫全民買單的疑慮,ETC甚至可改採「公營模式」經營。
對遠東集團的決定,政院發言人鄭文燦說,此事不影響甄選程序,交通部會依促參法組織甄選委員會,無論是對紅外線系統、微波系統,還是對遠東電收、宇通公司,皆會以技術中立、公平評選、運作透明立場處理。
但是高公局的看法並不如此樂觀,根據促參法第四條規定,在BOT案,政府出資或捐助,不得超過參與BOT廠商資本總額或財產總額的百分之二十。如果政府接受遠東集團百分之五十五的股權,即違反此一規定,遠通電收也會喪失參與BOT的資格,成為公營企業。
而且,如果遠通成為公營事業,未來再參與招標,是否成為高公局參與高公局自己的標案,形成球員兼裁判?這些都有待釐清。高公局坦承,遠東集團將燙手山芋拋給政府,勢必掀起一波法律爭議。外界也認為遠通只捐股份未捐紅外線技術專利,仍可坐收長期利益。
針對傳出行政院指示交通部,重啟協商必須確保「現況」不變一事,最高行政法院表示,依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結果,該案應回到原來的甄審階段,如果當初的甄審公告中沒有限制條件,現在更不該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