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商標法》,大幅放寬商標申請範圍,任何具有識別性的標識,都可申請註冊,此外,未來若在網路、電子媒體上販售仿冒品或提供相關服務,將被重罰。
過去在網路販售仿冒品,不同的法官常有不同的見解,但以後在電子媒體、網路等媒介物提供服務,或販售仿冒品,明文規定是侵權行為,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條文中也規定,任何具識別性的標識不論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都可申請商標註冊。未來包括NOKIA手機的開機畫面等動化或信用卡的雷射商標,都可申請商標註冊。
這次修法也將「產地證明標章」納入商標法規範,含有地理名稱或足以指示地理區域的標識,可申請註冊為產地證明標章,但必須在這個地理區域中具有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如美濃粄條、玉井芒果、池上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