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作出撤銷遠通電收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最優申請人資格的判決,使爭議多時的ETC案回到原點,必須重新來過。消基會認為ETC案惹民怨、造成政府面臨賠償問題,因此政府應向人民道歉;筆者認為,錯誤的決策比貪污更可怕,除了要有官員必須為不當政策下台負責,更應釐清官員可能涉及的行政、刑事責任。
政府在此案中的荒腔走板表現,如甄審過程未能堅守中立公平立場,以致遠通電收得標後,招來落榜廠商的反撲;政府漠視民怨,雖然ETC專用車道使用率偏低、裝機率未達標準,卻執意強行上路,導致高速公路大塞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早在二月底就撤銷遠通電收最優議約人資格,政府卻缺乏有效的因應方案,蘇揆在最高行政法院作出判決後,還抱怨外界給予ETC的掌聲太少;更不可思議的是,交通部上自部長下到主管人員,一切都在狀況外。
政府把ETC搞得灰頭土臉,也把民眾耍得團團轉,政府缺乏效能,讓民眾對ETC也缺乏信心,政府該思考ETC的未來,謀求減少損失的解決方法,並希望各部門官員能作出正確的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