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上月台中「阿拉夜店」大火慘劇,立法院三讀通過消防法修正案,限制室內明火(火焰、火星、火花等)表演,及室外放天燈、燃燒田野等,引發平溪鄉親擔心衝擊觀光業,與餐飲業者對「明火」定義的疑慮。
修正消防法是為了保障民眾安全,對平溪天燈的限制,產生民俗、觀光與公安的衝突,但可由地方政府提出例外原則,限制定時間、地點,與改善技術,或設置專區,降低公安問題,但對室內「明火表演」的定義,筆者認為必須要明確規範。
限制室內明火表演,是否意味需要「明火」加熱、保溫,甚至增加料理效果的飲食,如火焰牛排、火焰冰淇淋、用酒精燈加熱的咖啡等都要明火,蒸魚、湯類保溫也需要有明火,這些料理非表演,但也多少有表演成分,應該如何區分?
況且,餐廳限制明火表演就能杜絕火災?餐廳內場火源甚多,如烹調爐火,老舊瓦斯管線、電線引發的意外也層出不窮,如果政府為了避免「明火」造成意外,最徹底的辦法是餐廳內場應該嚴禁使用各種明火,但可能嗎?
所以,防範之道還是要各級政府主管單位,嚴格要求業者採用防火建材與購置滅火設備,並落實安檢,還要加強稽查營業場所的電氣、瓦斯管線,否則限制明火表演,若萬一從他處發生火災,不幸釀成重大慘劇,是否要立法禁開餐廳?
米其林(高雄市/餐飲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