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去年幾起性侵幼童案件的判決,與社會認知有極大落差。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刑法》修正草案,將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的成立要件,刪除「違反被害人意願」的規定,且為擴大兒童保護,適度提高對未滿十二歲者性交及猥褻的刑度。
現行強制性交罪成立要件,除「至被害人不能抗拒」,尚需「違反被害人主觀意願」,以致未違反或無法證明被害人意願時,即無法以強制性交罪加以制裁。為避免法律適用爭議,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法務部所擬刑法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將強制性交罪的刑罰,從原本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罪也從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這次修法並參考兒少福利法,將強制性交罪的被害客體,從十六歲提高到十八歲;原本規定對未滿十四歲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修正為未滿十二歲,並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