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台中某明星高中男學生涉嫌性騷擾女教師,使女老師精神嚴重受創,校方卻說,學校與家長依「性別平等法」規定,要保障學生「受教權」,所以不會去「動」學生,建議女老師請假至學生畢業後再返校上課。
但女教師是受害者,可用「受教權」當男學生擋箭牌,那女教師的權益如何保障?
校方表示,為了保護女老師,案發後對學生進行相關約束,包括限制他在校內的活動空間、上下學路線,避免女老師在校內碰見他,並未讓女老師請假;這名學生每周還要到學校輔導室報到,接受心理輔導,且由輔導老師、家長陪同到醫院精神科就診。
平實而論,校方不是沒處置,但男老師性騷擾、性侵害女學生就解聘,男學生性騷擾女教師,為何不能開除?從相關報導中,未見司法單位介入,難道性騷擾不是犯罪行為?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表示,校方的通報和處理機制都有合乎流程,這也許是事實,但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性騷擾是指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男學生不當言行,應已構成刑法公然猥褻罪,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司法單位豈能毫無作為?
男學生家長是學校家長會委員,立委質疑學校的作法恐怕是礙於此,但願這不是事實,否則學校作法無異是法治教育的「反教育」。
蔡杏宜(高雄市/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