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崙法律會客室--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

劉昌崙 |2006.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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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宏的父親是南部有名的大地主,因為年輕時花名在外,遇上了阿宏的媽媽,兩人兩情相悅,生下了阿宏。但是因為礙於阿宏的父親當時已經娶了老婆,無法再給阿宏母子兩人名分。日前,阿宏的父親因病過世,阿宏與母親前往祭拜,並希望父親的家屬可以讓阿宏母子參與分配遺產繼承,但是遭到父親的家屬強力反對。阿宏來信詢問,身為父親的私生子,在法律上沒有權利可以繼承遺產嗎?

民法的親生子女關係可分為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兩種情形:婚生子女的法律依據是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一條的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只要子女在父母的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出生,便是法定的婚生子女,享有法律所賦予的權利與義務。

而非婚生子女除了生父與生母生下非婚生子女以後結婚,依現行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便視為婚生子女。生父若想讓非婚生子女成為婚生子女,必須要經過認領的法律程序,非婚生子女經過生父認領以後,在法律上就視為婚生子女,其權利義務與婚生子女相同。

本案例中的阿宏,因為他的生父已經死亡,依司法院院字第一一二五號解釋,認為這時認領的主體已經不存在,也不能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行使強制認領請求權。非婚生子女若要繼承遺產,需證明生父於生前有口頭或書面表示認領或是生父有撫育之事實,才能取得合法繼承。

父親過世後,阿宏倘若要與父親其他的家屬共同享有遺產的繼承權,只能舉證父親在生前有撫養的事實,才能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主張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依此,阿宏與父親的其他子女享有遺產的共同繼承權,然後再向法院訴請回覆繼承權。
【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劉昌崙律師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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