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最近多了條新聞,論及大法官會議第六百八十四號解釋,即學生可以告學校。
「不要讓權利睡著了!」「如果您有電話,您就有律師!」筆者曾赴美求學,這正是美國電視廣告台詞,這樣的情景,也將在台灣校園萌芽;沒想到,它也成為學測考題。
談到訴訟,在民事訴訟法有所謂「武器平等原則」;在行政執行法,行政爭訟與人民訴願、再訴願與行政訴訟的權利,於人民爭訟事件中,本來就已存在。現在的大法官解釋,不過是強調大學生也可以「比照」一般國民實現此權利,而非與傳統的軍人、公務員、受刑人等為「特別權力關係」的隸屬。
校園若爭訟,通常是因校方溝通、政策偏執及錯誤施政等,導致學生不滿,又無法在短期改善,才會被學生提告。至於學生間的個人衝突或侵權行為等,則屬民、刑法範疇,與校方無涉。
對於此條文,筆者認為,或許是大法官為彰顯台灣的民主人權與制度保障,而做的司法改革之一。當然,未來發生「濫訴」與「訴訟要件」不合的退件案件,自然也會攀升!畢竟,多數學生即使成年,仍未必懂得使用「法律武器」。
要告別人之前,自己若無足夠的法學素養,仍要依賴法律顧問或他人專業法律協助,這樣的爭訟在校園,會比學習重要嗎?讓學生在課業之餘,關心公共事務、關心周遭生活,或許是學測國文寫作測驗的意旨吧!劉競明(台北市/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