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初審通過「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修正草案,規定非原住民族地區的政府機關、學校、公私企業,須進用百分之一的原住民,違者將繳納代金。
至於原住民族地區,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原民會預估,公私部門可提供超過一萬個工作機會,但這樣能滿足所有原住民的工作需求嗎?會不會是杯水車薪?
為了照顧社會弱勢,保障原住民工作權,立意良好,可是卻值得討論。
政府對殘障人士也有相同保障,規定公家機關每五十人須任用一名殘障人士,私人機構每百人須任用一名,引起抱怨,因為未必有合適的殘障人士,如今保障原住民會不會有同樣問題?
各公私企業性質、所需專業不同,更可能有「合適人才」難覓的困擾。
立委表示,各階層都應該培養優秀的原住民,如律師、醫師等,而非如同過去只限約雇人員、駐衛警、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收費管理員等。
但如律師、醫師等專業,萬一沒有人才可聘用呢?即使有,如果因居住地與企業所在地不同,而原住民選擇不就業,可能導致部分地區、城市的相關企業沒機會聘雇。
再者,譬如台積電屬於高精密產業,若無法雇用,須繳交代金,不公平,而出版社,會有這麼多文學專業的原住民可雇用嗎?勞資的需求若無交集,以致沒有辦法雇用,繳交代金也不公平。
另外,有些原住民不願離開原鄉,對「非原住民族地區」的企業來說,更可能聘雇不易;而原住民族地區,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但地區有這麼多公司機構嗎?
照顧原住民就業是應該,但考慮應周詳。給魚不如教他們釣魚,更重要的是供應良好的釣魚池。
陳允倩(台東市/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