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法律】連帶保證人的責任及求償權

黃信樺 |201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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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老張向小王借款三百萬元,並以其土地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給小王,且由好友阿新擔任連帶保證人。但是,老張屆期未清償借款,小王遂起訴,請求阿新負清償責任,阿新因擔心小王會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他的財產,遂主動向小王清償全部債務。

解說:

壹、法律觀念:

一、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而保證債務之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

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

三、民法第745條中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即學說上所謂之「檢索抗辯權」,此檢索抗辯權,僅普通保證人得主張,連帶保證人不得主張上開規定之權利。

四、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且求償債權人於求償範圍內 承受債權人之權利。(民法第281條)

貳、案例解析:

一、老張向小王借款,由阿新擔任連帶保證人,則阿新應與主債務人老張,對債權人小王負同一清償責任,因此小王依法可以先對阿新請求清償,阿新不能主張小王應先向主債務人老張求償,亦不能主張小王應先拍賣老張提供抵押的土地來受償,才可對其求償。

二、阿新清償老張積欠小王的借款後,依法可以對老張求償,且小王對老張的權利,包括老張所提供之土地的抵押權,在阿新求償範圍內,均由阿新承受,此為債權之法定移轉。因此,阿新於對小王求償而取得法院勝訴確定判決等執行名義後,即可聲請對老張的財產為強制執行,而且,所執行的財產如果為老張之前設定抵押權給小王的土地,阿新在抵押權範圍內,並可以優先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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