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法律】債務利息算分明

黃信樺 |201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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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朱於九十七年五月一日向老張借款一百萬元,約明於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清償,惟老張要求小朱每月需給付按年息百分之三十計算的利息,並且預扣了第一個月的利息二萬五千元(100萬元×30%÷12月),所以實際上只交付小朱九十七萬五千元,其後小朱均按月給付老張二萬五千元的利息,但一年屆至後,小朱無力清償也未再付息,老張便起訴請求小朱應清償一百萬元,及自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十計算的遲延利息。

解說:

壹、法律觀念:

一、利息是原本債權的收益,可分為約定利息及法定利息。約定利息通常是由當事人以契約約定。法定利息則是依法律規定而當然發生的利息,例如民法第233條第一項規定的遲延利息。

二、應付利息的債務,如果約定利率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

三、遲延的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03條、第233條)

貳、案例解析:

一、小朱向老張借款,雙方雖可約定小朱應付利息,然因所約定的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三十,已超過法定最高利率年息百分之二十的限制,所以,就超過部分的利息,老張不得請求小朱給付。但是在九十八年五月一日以前,小朱已經按年息百分之三十付給老張的利息部分,是屬於任意給付,小朱不能請求老張返還。

二、小朱雖向老張借款一百萬元,老張卻預扣利息二萬五千元,等於實際只交給小朱九十七萬五千元,預扣的利息部分,既未實際交付借用人,與金錢借貸契約係屬要物契約的性質不符,此部分即不能成立金錢借貸,所以老張借給小朱的本金,只能以九十七萬五千元計算,預扣的利息二萬五千元,不能認為是借貸本金之一部分。

三、因此,小朱需清償老張的金額,應為九十七萬五千元及自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的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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