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費應有合理收費標準

張雅雯 |201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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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雅雯台北報導】醫療改革基金會檢舉醫院設有「轉床費」等自費名目,衛生署強調,轉床費、排程費等健保已經有給付,因此早已行文解釋並要求醫院不得收取,即使是可收取的自費項目,價格也不能有過大落差。衛生署近日將在醫政會議中,邀請健保局以及縣市衛生局商議,加強稽查不當收費,並擬出合理的自費範圍。

健保局長戴桂英表示,健保局有給付的項目,均明訂在支付標準表以及藥品特材表,目前醫院額外向民眾收取轉床費、加號費、排程費、磨粉費、提前診察費等項目,其實都是巧立名目,不應向民眾收取,只是這些解釋的內容可能散見在不同公文,衛生署長楊志良已指示要在會議中再度提醒縣市衛生局,未來則要加強稽查、查訪。

至於有些核定可收取自費的項目,比如光碟或紙本的病歷拷貝費,戴桂英認為,扣除必要成本後,也應有合理的定價範圍,雖然此費用核定權在於縣市衛生局,不過衛生署也傾向透過協商,訂出統一的自費範圍。

然而民眾如何得知自己被超收費用?戴桂英建議,民眾若有懷疑可以檢附收據向健保各分局反應,未來也擬將所有項目公布上網;此外,根據《醫療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醫療院所不得擅立收費項目收費,違者可處五萬到二十五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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