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福廣告不實 公平會判罰444萬

 |200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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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家樂福強打「天天即時查價」、「只要發現價差,絕對立刻調降」廣告,被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判定廣告不實,開出四百四十四萬元罰單。對於第五度被罰,家福公司表示將提訴願。

公平會委員陳榮隆昨天表示,家福公司(即家樂福)在網站、商品促銷型錄及各分店賣場的廣告內容,讓消費者以為家樂福賣場的促銷商品在市場上都是最低價,如果其他賣場以較低商品價格展開促銷,家福公司也會立即降價。

不過,經公平會調查發現,家樂福台北市內湖、天母分店,以及彰化店及高雄市鼎山店,與同區其他連鎖賣場之商品售價,既無樣樣商品均較競爭對手低的事實,且經反映售價較競爭對手高時,家福公司也未立刻或在競爭對手促銷期間調降商品價格。

這是家福公司第五度因廣告不實受罰,陳榮隆表示,家樂福廣告不實再犯的話,將加重罰鍰,加重的罰鍰至少為前一次的一半,也就是六百六十六萬元以上。

對於公平會的決議,家福公司表示,消費者所提陳情案的比較對象為彰化當地某一家雜貨店,與該公司所稱大型零售賣場不同,但家樂福願意退價差給消費者。此外,家福公司提供曾在全聯福利社、大潤發等競爭對手賣場查價資料予公平會,證實家福確實有執行查價工作。家福公司表示對公平會的決議感到錯愕,並將提起訴願。

另外,公平會指出,台鹽公司在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舉辦「安心用鹽」記者會,會中除刻意陳列自身及其他競爭者的商品,展示完全有利於己的「市售鹽品品質比較表」外,並在記者會現場散布新聞稿和陳述意見,藉由媒體陳述、散布己身產品的優越,同時影射其他競爭者產品,有不符合食鹽衛生標準等不實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並處台鹽公司七十八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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