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針對近日引發爭議的數起性侵兒少童案判決,最高法院召開刑事庭法官會議作成統一見解,今後凡對七歲以下幼童性侵者,不論是否違反意願,均依刑法加重強制性交論罪,應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雖是回應民意,但反彈聲浪未退,因為以「七歲」畫下紅線,固然是參酌許多國家對兒少保護的法律精神,而作出的「統一見解」,但這不是民眾所要的見解。
就庶民認知而言,兒少遭性騷擾或性侵犯,就是遭侵犯,希望法官能有效「隔離」加害人,避免更多人受害,也就是說,法律應該保護所有的人,因此,在民眾看到法官們以「七歲」作為紅線,當然會質疑「八歲」以上就可輕判?這不是對法律見解吹毛求疵,而是民眾發現法官只是以鋸箭法回應民怨,難道要等有「八歲」以上被害人,再爆發民怨,然後舉行另一次會議「統一見解」?
司法單位只以鋸箭法回應民意,似乎樂觀的認為畫定年齡就能解決問題,但現行法律不能主動保護每個人,才是所有民眾恐懼且擔憂的事,筆者以為,司法單位應參酌美國「梅根法案」精神,朝性侵加害人經判刑確定或釋放後,應向警察機關登記,並提供大眾查詢方向修法,以保護所有人,也希望法官能以百姓心為心,作出適當判決,避免下一個不幸,才能符合民意。
王質(高雄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