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屏東縣長治鄉出現襲胸之狼,多次騷擾襲擊未成年女學生,但因未達羈押標準而未被收押,造成人心惶惶,雖然警察局要求嫌犯天天準時報到,以降低再犯機率,但長治國中校長還是很擔心,每天去派出所看嫌犯有無準時報到,而且已有被害人準備指認,打算讓嫌犯被羈押。
近年來類似的案件層出不窮,民眾總是希望能將嫌犯關進監獄,然而現實是,台灣監獄早已人滿為患,別說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犯,平均只服三分之一左右刑期,就能以減刑條例等放出來,一些輕微或未涉及暴力傷害的罪犯,更常處以罰鍰或社會勞動役,甚至不起訴處分。
或許民眾無法理解,甚至埋怨司法縱放,但筆者認為,必須考量實際執行的困難,所以對心因性的犯罪行為(如性騷擾累犯),應該修法擴大認定電子腳鐐等獄外服刑的辦法,甚至有系統的開設心理治療課程,強迫犯罪者參加。
日本學者研究發現,性騷擾(非性侵害)的犯人,多半是透過性騷擾來排解壓力,也就是說,現代社會壓力壓垮了一些適應不良的人,而被打壓的男性會找比自己弱勢的女性欺負回去,是藉父權社會男強女弱的架構,對女性進行身體或精神的騷擾,某種程度上來說,其他像家暴的發生,也有類似的成因。
也就是說,性騷擾犯罪人只是內心崩解,以性騷擾作為發洩出口,如果司法裁量能考慮治療犯罪人,將之導回正途,不是只有羈押,不但能減少犯罪事件,也能紓解監獄人滿為患,能把監獄留給真正需要被隔離監管的重大罪犯。
現代社會快速變化,適應不良者愈來愈多,像日本出現繭居族、尼特族等,都是和人建立正常社會關係的能力崩解導致,許多情節輕微的犯罪事件,與社會適應不良有關,必須從人性的矯正來幫助犯罪人,對社會才真正有幫助,光是關進監獄,不但解決不了問題,還可能讓問題變得更嚴重。
ROY(台北市/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