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籌放生規範 莫各行其是

樂仁(高雄市/民俗研究者) |201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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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漁業署最近預告「水產動植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草案,除管理一般魚類、魚苗放流外,也規範宗教放生等行為,如果民眾放生魚蝦貝類,須先向農委會或放生地的地方政府申請,否則將被罰款。

放生行為向來被認為是善行,不僅宗教勸善書籍如是說,古代許多文人的筆記雜鈔多所記錄,因而在民眾心中根深柢固,不過,這個觀念卻在近年被顛覆,原因是,為了要宗教放生捕捉生物,導致驚嚇致死反造殺孽,而且本地動物不足放生之數,引進他地生物,使得適應力強的物種鳩佔鵲巢破壞食物鏈。

甚至,私人引進外來物種後,因不符商業利益而隨意放生,使福壽螺等影響農業至今,凶猛的水生動物也將本土水生動物啃噬殆盡;近兩年,嘉義水上鄉農會因外來種蜥蜴嚴重影響農業,以補助鼓勵鄉民、農民捕捉,但幾年下來,經費捉襟見肘,顯見外來物種不但破壞本地農業、生態的問題嚴重,也會影響各縣市的經費分配。

過去放生行為無法可管,如今將有法令規範,但草案僅管理水生動物,卻不管其他動物,還是有漏洞,難以減少對生態與農業的破壞。

筆者認為,主管農漁業務的農委會應統籌規畫,讓法規能夠涵蓋所有放生行為;宗教團體也要勸導信徒,將放生的心念轉為擔任照顧流浪動物的義工,或委託動物保育團體保育生態,莫使放生變造孽,也能為環境生態盡一分力。

樂仁(高雄市/民俗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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