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杯 琳賽蘿涵判刑90天

 |201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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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外電報導】美國好萊塢影星琳賽蘿涵因未依規定上強制戒酒課程,違反○七年酒駕被捕的緩刑規定,六日被法官判九十天徒刑,本月二十日就要入監服刑。法官也命令蘿涵在服完刑後,參加九十天的戒除濫用藥物計畫。

蘿涵一聽到判決,當庭痛哭失聲。

比佛利山莊高等法院法官瑪莎‧芮維爾,在聆聽戒酒計畫的職員作證後宣布刑期,同時命令這位主演「辣妹過招」(Mean Girls)的女星七月二十日向監獄報到。她在入獄之前,腳踝須戴上電子監視器。

蘿涵從去年十二月起,多次沒有上課,雖然她在庭上流淚道歉,還仍引來法官嚴厲指責。

蘿涵告訴法官:「我做了被要求的所有事,我盡力平衡工作和上課。我不是在度假,也不是在開玩笑。」但是法官認為,蘿涵的道歉並不真誠,還把她比喻成「欺騙後以為沒被逮住就不是欺騙的人」。

三個月的刑期比檢方要求的一個月長得多,蘿涵的父親和妹妹在聽到判刑後也落淚。

蘿涵今年五月錯過出庭後,法官下令取消緩刑,腳踝戴上酒精監測器。當時蘿涵在坎城影展宣傳影片計畫,聲稱她的護照被偷。

蘿涵上個月出席MTV電影頒獎典禮和派對後,監測器發出警示,法官說測器測到蘿涵當時血液的酒精含量為零點零三,超過標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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